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讲稿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讲稿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讲稿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概述
一、概念、特点
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概念和含义可归纳如下:
1、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意识形态领域里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旨在将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计划有关理论和婚育等方面科学知识、行为模式传播给社会公众,以影响和教育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2、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说服、传播、劝导,有针对性的把宣传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宣传者所主张的方向上来,把人们的生育行为纳入生育政策的轨道。
3、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不是某个人的内心交流,而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沟通,是双向的交流和影响,也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
4、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断更新、不断增加新的内容,使其更加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要求。
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特点:
1、内容的广泛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融政策、思想、知识和信息为一体的宣传,内容相当广泛。
2、明确的目的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内容虽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都是围绕一个主题——人口与计划生育,而且所有宣传教育内容都是为了服从和服务于计划生育工作。
3、对象的全民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
4、任务的长期性和作用的渐进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任务实施的过程,是宣传者按照既定的宣传方针对宣传对象在心理上施加有目的、有计划的影响,以改变宣传对象心理定势、行为趋向的过程,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5、管理上的结合性、服务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本质是服务,关键是结合。
6、工作范围的社会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相联,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三、地位、作用
1、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中心环节
实行计划生育是一场移风易俗的伟大变革,它需要人们冲破陈腐传统习俗的影响,转变落后的传统生育观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有计划的生育。
2、宣传教育在整个计划生育工作中始终处于首要地位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地位是由人们认识和改造社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客观要求。
3、宣传教育是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实现“两个转变”的根本保证 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的转变,这是在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能否实现“两个转变”,宣传教育工作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处在非常突出的地位。
4、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作用
5、传播信息和舆论导向作用
6、普及知识和规范行为的作用?
7、密切党群关系和树立良好形象的作用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内容
一、 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是制定我国人口政策的理论基础,是观察认识和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税利武器。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基本原理主要有四点: 1、“两种生产”的原理; 2、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人口发展的原理; 3、人口在社会发展中有重要作用的原理; 4、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统一的原理。
二、计划生育政策
1、人口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2、生育政策。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3、技术政策。坚持以避孕为主,坚持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4、奖惩政策。对响应国家号召,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生活照顾和各种优惠;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行政和经济惩罚。
5、优生优育政策。优生优育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理要方面,是计划生育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推行婚前检查制度,开展优生优育的咨询门诊,开展优生遗传检测。
三、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及优质服务
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容如下:
1、青春期人群宣传教育内容:性的起源;月经生理知识;经期卫生知识;男女生殖器解剖生理知识;早婚早育的害处;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结婚和生育等。
2、婚前期人群的宣传教育内容;婚前检查的意义;婚前的生育知识培训;婚前性理及性道德法教育;近亲结晶婚的害处;优生优育常识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
3、婚孕期人群宣传教育的内容:新婚性生活知识;孕期保健;产前检查;避孕方法等。
4、育儿期人群宣传教育的内容;新生儿喂养;新生儿护理;独生子女教育;避孕知识等。
5、更年期人群宣传教育内容:更年期性生活知识;更年期保健知识等。
四、宣传计划生育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
要及时发现和宣传计划生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模范人物、少生快富奔小康的典型、树立婚育新风的典型、兢兢业业计划生育事业工件的典型等,用真人真事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使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具有亲切感和号召力。
五、婚育新风进万家
婚姻新风进万家活动是一个全国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范围广、任务广、它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每一个育龄人员,它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这一项活动,增强人们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首位意识,转变人们的传统生育观念,提高人民实行计划教育的首位意识,转变人们的传统的生育文化,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需求,全髯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文明、幸福。
六、关爱女孩行动。“关爱女孩行动”是国家人口计生委为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而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专项行动。目的在于通过大力传播文明、健康的婚育新风,普及相关的法规和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的环境,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向女孩和生育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质的宣传和服务,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新型婚育观念的形成,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和男女平等,促进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七、 坚持“三不变”,“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三不变”:坚持常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计划目标不变。 “三为主”: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三结合”: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引导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两个转变”:由以往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
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基本要求
①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
②利用黑板报、墙报、标语、橱窗、展板等开展计划生育阵地宣传和环境宣传,营造一个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氛围。
③用幻灯、广告、电影、录像、文艺演出和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把计划生育宣传与社区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渗透到文化娱乐生活之中。
④利用各种会议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结合县、镇两极党委、政府、的党代会、干部会及其它重要的会议,对广大干部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村级要结合村民(户主)会,对群众进行面对面的计划生育宣传。
⑤重要节日或纪念日组织集中性的宣传活动。
⑥做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宣扬先进事迹,推广先进经验,利用身边的人和事开展计划生育宣传。
⑦组织好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制订、购买和发放工作。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二):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1、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
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何时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于部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规定。
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
(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和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7、《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扶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如何正确理解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9、国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要求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向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药品、工具应当安全、可靠;(2)向育龄群众提供的节育技术应当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健康;(3)向育龄群众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努力避免非意愿妊娠,减少人工流产;(4)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性病、艾滋病传播;努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10、《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的宪法依据
这项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即“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1、为什么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妇女在人类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妇女既承担着物质资料再生产和任务,也承担着人类自身繁衍的重担。育龄妇女在婚后要经历或者可能经历妊娠、分娩、哺乳、育儿等生殖活动,她们要比男人承担更大和更多的健康风险。并且,在计划生育中也是避孕措施的主要承担者,甚至有时不得不承担由于非意愿妊娠导致人工所带来的更严重的健康风险。所以,提出“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1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在保护妇女和女婴方面的规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1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
(1)向所属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2)及时向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所辖区域、所属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3)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4)组织村(居)民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制定和落实;(5)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等。
1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规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节育为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0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30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的技术服务费用的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第21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6、《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优先优惠的规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7、社会扶养费的征收对象
社会扶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生育的公民。一般包括非婚生育、不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生育数量、生育间隔及有关程序规定的生育。
18、《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39条(一)项“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益”包括哪些?
包括:侵犯公民享有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和咨询、指导服务的权利;兑现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的权利;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19、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4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哪些行为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颁布实施新《条例》的重大意义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具体体现。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充分体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总结完善了原《条例》实施11年来的成功经验,肯定了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新思路,顺应了新形势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新的发展。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云南特色,符合云南的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对于推进我省的法制建设,全面提高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2、《条例》对公民执行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
(1)按照《条例》规定条件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间隔时间的权利;(2)获得计划生育优待和奖励的权力,如:晚婚晚育《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加发退休金和养老金奖励、农村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奖励等;(3)优先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如:优先获得发展生产、资金、技术培训和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顾等;(4)获得生殖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如: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健康信息及教育权利,免费享有《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利;(5)男女平等权利;(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3、《条例》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规定的义务
(1)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义务;(2)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义务;
(3)夫妻双方都有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和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4)违反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交纳社会扶养费的义务;(5)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
4、什么叫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是借鉴民事契约的法定形式,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中确立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和一种管理制度。主要有:晚育合同、生育数量合同、生育间隔合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合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合同及优质服务或生殖健康合同等。
5、《条例》对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政策为: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2)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九条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第二十一条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缩短生育间隔时间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时间可以缩短至三周年。
第二十四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
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五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生育证》。
6、符合生育条件和夫妻如何办理《生育证》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发证机关(计生办)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
(1)应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2)交验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提供经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婚育情况证明,并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发给《生育证》。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婚育情况的证明材料,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生育证》。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流动人口要求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手续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1)必须是云南户籍公民。(2)必须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达一周年以上,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3)必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计生办并经乡级人民政府认可的婚育情况证明。(4)生育手续只能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7、什么是独生子女,如何办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例》第二十八条一款规定:“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独生子、独生女或者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为独生子。”其含义就是家庭只能有一个子女,这个子女可以是父母亲生的,可以是依法收养的,也可是重新组合的家庭中一方带来的。需要办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根据《云南省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申请人填写申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出具本人身份、婚姻、生育、收养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8、《条例》规定了哪些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2)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