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生育政策也称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有关计划生育调节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单项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 20 世纪 70 年代起,我国开始执行以控制人口增长为目标的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规模快速增长的态势得到有效的控制。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近四十年,不仅对我国人口结构、人口质量!劳动力结构、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也对作为民众基本生活单位的婚姻家庭带来了较大影响。
目前,学界对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果的研究多集中在人口变动以及因人口变动带来的经济问题等方面,较少涉及生育政策对婚姻家庭关系及婚姻家庭行为的影响。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们的行为选择具有导向性功能"考察计划生育政策对婚姻家庭产生的影响,可以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本文以婚姻家庭为视角,探求其所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并以地区调研成果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制度建议。①
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点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经历了几十年的演变,已经发展成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单项政策等各效力层级、各地方性规定的规范综合体。梳理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我国生育政策的立法及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一)生育政策具有稳定性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四十年,始终以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数量为目标,生育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的特点。
自上世纪 20 世纪 70 年代,以节制生育为主要内容的生育政策开始在我国推行。1980 年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表明“独生子女”政策确立。同年 9 月 10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部婚姻法) 将计划生育作为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夫妻关系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后,各省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条例或办法,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完善。200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标志着计划生育政策被正式纳入法制轨道,实行计划生育,成为中国公民的法定义务。计划生育政策从提出到正式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期间虽有变化,但“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数量”的目标始终未变,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政策”成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
(二)不同地区、不同省份的具体政策有适度微调
虽然以节制生育为基本目标的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行,但在具体实施中,各省市也存在一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基于少数民族人口现状的考虑,对少数民族的生育限制适当放宽。
2. 基于城乡差别,适当放宽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
3. 基于人口状况的差异,各省市在生育间隔、再婚生育、独生子女婚姻生育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从条文字面意上看,计划生育的核心内容“独生子女”政策是“提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该政策具有一定的强行性。
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利益导向与惩罚两类措施"利益导向主要是对遵守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生育假期的增加、相关费用的减免以及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惩罚性的措施主要是要求超计划生育的当事人承担一定数额费用,早期称为罚款,现改为社会抚养费。此外,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特定身份的人,违反计划生育还可能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开除公职。可见计划生育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三、计划生育政策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对我国经济社会、人口发展、资源环境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总和生育率的降低 [2],而总和生育率的降低对婚姻家庭产生了较大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家庭结构发生变动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中成员的构成方式!比例关系和相互作用的状态。②婚姻家庭结构的变化包括家庭规模和家庭类型的变化。计划生育的实施导致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
1. 生育率的降低,导致家庭成员数量减少,居民家庭规模呈不断缩小的趋势。2014 年《中国家庭发展报告》中的数据显示 [3],在 20 世纪 50 年代之前,中国家庭户均人数基本上保持在 5.3 人的水平上,而到 2012 年户均规模仅为 3.02 人的水平。中国已成为平均家庭规模较小的国家。分析认为,家庭观念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居住条件的改善等经济社会发展因素直接促进了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但不能否认,因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人口出生率降低与家庭规模缩小有着直接关系。
2. 家庭类型日趋多样化,空巢家庭增多。相关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单亲家庭和夫妇家庭比例上升,核心家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主干家庭比例在下降,而联合家庭近于消亡。③
《中国家庭发展报告》证实了上述分析"报告显示,目前中国计划生育家庭为 3 亿户左右,约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 70%“晚婚晚育”的要求促使代际间隔的拉长,子女因为求学、就业、结婚等原因离开父母家庭,使家庭的空巢期提前来临。[3]
3.“失独”家庭成为特殊家庭类型"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带有很大风险的决策,这种风险就是独生子女的意外伤亡对家庭带来的致命创伤。如果是成年子女意外死亡,则父母丧失了补偿性生育的机会,其晚年生活状况可想而知根据我国生命表死亡概率推算,至少 8%的独生子女在 55 岁以前因患疾病或者非正常原因死亡,大约涉及 800-900 万个家庭。[4]
本次调研信息与上述分析基本一致"多数访谈对象家庭为核心家庭"而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已成为上海市计生工作关注的重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目前上海计划生育工作中面临的最大难题。这类家庭每年以 10%的速度快速增长,平均每年增加 500 户,伤残家庭和“失独”家庭占独生子女家庭的 0.8%。目前,上海市符合发放特别扶助金条件的伤残居民有 33000 多人,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接近 8000 户" ④可以说,在我 国强制推行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是产生“失独”家庭的直接原因。